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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飞、于长全、高忠生、胡荣娥、匡贵方、李淑琴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飞,于长全,高忠生,胡荣娥,匡贵方,李淑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26号原告: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凤城市凤凰城区石桥路法定代表人:李春仕,系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雷,男,满族,系该公司副行长,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飞,女,,蒙古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于长全,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忠生,男,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大堡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荣娥,女,蒙古族,无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匡贵方,男,汉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淑琴,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飞、于长全、高忠生、胡荣娥、匡贵方、李淑琴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凤城丰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