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醒与林海球、夏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醒,林海球,夏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587号原告:李醒,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海球,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夏小娟,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琴,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醒与被告林海球、夏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醒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醒撤诉。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计2606元,由原告李醒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