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莫尚沙与莫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尚沙,莫永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469号原告:莫尚沙,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莫永林,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莫尚沙诉被告莫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尚沙、被告莫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尚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永林赔偿原告莫尚沙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被告莫永林因在封××镇续岭村委会七分山山顶种植桉树,所以用农药呋喃丹兑水浸桉树苗以便防虫,药水放置在直径二十厘米高十几厘米灰黑色建筑用塑料桶中。原告饲养的一头体重200多斤的黄牛因吸食该农药水当场死亡,因此要求被告莫永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我害死了他的牛,原告的牛死在我的果场,但他没由证据证明他的牛是吸食我的农药死的,隔离莫品强的果场也喷了农药,大家都不确定原告家的牛是怎么死的;2.我给果树喷农药的当天晚上就给原告的父母提醒过。所以原告要求我赔偿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也是不合理的。原告莫尚沙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2.封开县公安局白垢派出所讯问笔录证明果场有农药水,本院予以采信。3.现场照片证明牛的死亡地点,本院予以采信。4.报警回执证明原告曾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本院予以采信。以上证据本院附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被告莫永林因在封××镇续岭村委会七分山山顶种植桉树,所以用农药呋喃丹兑水浸桉树苗以便防虫,药水放置在直径二十厘米高十几厘米灰黑色建筑用塑料桶中。2017年6月1日,原告莫尚沙发现其饲养的200多斤的一头黄牛死于莫永林种植桉树的封××镇续岭村委会七分山,并报案至封开县公安局白垢派出所。原告莫尚沙饲养了十几头牛,有时圈养,有时放养,事发时其饲养的牛由其父亲莫如箭看管。被告莫永林在封××镇续岭村委会七分山山顶用农药呋喃丹兑水浸桉树苗种植时,已告知原告的父母要看管好饲养的牛,对此原告莫尚沙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莫永林在封××镇续岭村委会七分山山顶种植桉树时确实用农药呋喃丹兑水浸桉树苗,但其已多次明确告知原告方相关事宜并提醒原告的父母要看管好自家的牛,因此被告莫永林已尽了安全注意义务。原告莫尚沙及其家人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自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在被告莫永林已明确告知其在七分山上用农药呋喃丹兑水浸桉树苗种植并要求原告方看管好饲养的牛后,仍然放任自家的牛到七分山上而不加看管,对自家黄牛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应自己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尚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尚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