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03民初1266号原告:林某,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余某1,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余某2,后因被告在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属实,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1自愿离婚;二、婚后生育女儿余某2由原告林某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余某1每月支付给女儿生活费2000元,由余某1于每月5日前汇到原告林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40,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学校收款收据和医院医疗费收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半年支付一次);三、夫妻财产处理: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14号(原22号)翠绿花园第3幢404房(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归原告林某所有,东风标致粤B×××××小汽车一辆归被告余某1所有;四、被告余某1同意继续支付原告林某及女儿2018年至2023年的保险费用,每年10440元,共六年,被告余某1定于每年4月前付给原告林某及女儿当年的保险费用10440元;五、被告余某1同意付给原告林某经济帮助款10万元,定于领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六、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