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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绘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868号原告: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庞凯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系该公司股东。被告:陈绘宇,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原告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玉林市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霁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