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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池世荣申请执行路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世荣,路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池世荣,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路志斌,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申请执行人池世荣申请执行路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晋07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路志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池世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路志斌支付购车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志斌在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喂马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