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伟与徐崇高、陶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徐崇高,陶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29号原告:陈伟,男,4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徐崇高,男,3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陶兆娟,女,33岁,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徐崇高、陶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