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642号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佐安路84-67号、保安路2369号。法定代表人:刑耀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二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赵禧林。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华飞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