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超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黎伯诚,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杨秒华,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美青、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与被害人刘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遂产生报复之意。随后二人纠集被告人杨秒华前来帮忙,并在途中购买铁锤两把。接着,由被告人杨秒华驾车搭载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旁某某电梯公寓门前左边位置,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各自使用铁锤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汽车的车身、玻璃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车辆被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13611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黎伯诚、杨超源、杨秒华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话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清单,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单、结算单,谅解书、收据,说明,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毁坏他人价值人民币1361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秒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超源、黎伯诚、杨秒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超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7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黎伯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7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三、被告人杨秒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7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