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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志军与李源、徐艳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志军,李源,徐艳平,刘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6号申请人:魏志军,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徐艳平,女,年龄不详,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成林,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魏志军与被申请人李源、徐艳平、刘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