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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与王改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王改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84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兆启,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改兰,女,1960年11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改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第九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