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树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树臣,李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李树臣,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李铁华,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李树臣等其他案由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民初字第041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4-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10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