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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郑军与南京众亦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军,南京众亦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5957号原告张郑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生。被告南京众亦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2幢1509室。法定代表人朱龙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郑军诉被告南京众亦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张郑军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张郑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