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志红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红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351号被拘留人:严志红公民身份号码:×××751X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与严志红(2017)浙0903执351号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严志红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