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毛朋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朋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398号罪犯毛朋许,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阳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朋许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7428.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毛朋许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毛朋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朋许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8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朋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朋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