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鹏与被告胡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鹏,胡书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946号原告张海鹏,男,汉族。被告胡书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鹏与被告胡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员 张鲜鸽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