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5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巧娥与永泰县梅香园蜜饯厂、朱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娥,永泰县梅香园蜜饯厂,朱雪平,林幼英,王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728号原告:朱巧娥,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系朱巧娥丈夫),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泰县梅香园蜜饯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梅楼小学。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雪平被告:朱雪平,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幼英,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王福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朱巧娥与被告永泰县梅香园蜜饯厂、朱雪平、林幼英、王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朱巧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巧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