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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同明与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源泉西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明,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源泉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60号原告:李同明,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源泉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源泉西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国,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明与被告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源泉西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李同明负担。审 判 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慧君书 记 员 尹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