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秋梅、林冬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梅,林冬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秋梅,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冬桂,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谢秋梅与林冬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林冬桂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林冬桂已支付谢秋梅20000元,且谢秋梅与林冬桂达成和解协议,谢秋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谢秋梅的债权为71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已受偿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