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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亮、廖爽、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亮,廖爽,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法定代表人渠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春、王秋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亮,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廖爽,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01977545。法定代表人陈耿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70593770C。负责人陈耿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996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亮、廖爽、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拥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该宗土地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4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