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与牛玉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牛玉中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8民初2516号原告: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驻地东丰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138472X8法定代表人:何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特别授权),金乡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牛玉中,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原告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玉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玉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乡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服务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豪泺牌ZZ4257S3249V车牌号为鲁H×××××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处,但被告不服从管理,不按期对挂靠车辆进行年检注册登记,不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不按期处理违章,存在严重安全运营隐患。被告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牛玉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车辆服务合同。证实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车辆服务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2、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该车辆未进行年检,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本院认为,被告牛玉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被告车辆未进行年检,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车辆服务合同、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金乡县鸿运用上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玉中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二、被告牛玉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鲁H×××××号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牛玉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