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民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XX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8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大众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夏付却,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宏,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湘030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华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