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川良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川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40号罪犯江川良,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川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6924.05元(已交1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江川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江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川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21分,获得四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江川良的同案犯已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江川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川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