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加应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加应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加应,别名殷老,男,生于1961年3月1日,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系云南省勐腊县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0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加应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加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殷加应为解木料制作茶几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进入当地人称“蓝兑箐”的林区砍伐一株树木。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殷加应砍伐林木现场林地权属在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倮德村委会小新寨村集体林权范围,被砍伐树木的活立木蓄积为3.016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81立方米,树种为硬阔叶非保护树种,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加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到集体林区内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于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殷加应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殷加应为制作茶几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人员到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倮德村委会当地人称“蓝兑箐”的林区砍伐一株树木。经林地林木检验,被砍伐为硬阔叶非保护树种,无法确定其树种;被砍伐树木的活立木蓄积为3.016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81立方米,砍伐林木现场林地权属在勐腊县易武镇倮德村委会小新寨村集体林权范围内。案发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殷加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勐腊县天保工程倮德森林管护站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殷加应的供述,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自某、张某、李某、王某、钱某、黄某、罗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物证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及现场、物证(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林权证、证明(林业站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加应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区内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殷加应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加应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