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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索佳佳、王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佳佳,王艳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437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宇,该公司员工。被告索佳佳,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艳波,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索佳佳、王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燕    燕人民陪审员 郭艳丽人民陪审员郭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