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和英与周明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和英,周明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844号原告:苏和英,女,193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涛,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俐君,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之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波,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和英与被告周明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和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由原告苏和英负担。审判员  梁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