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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浩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49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浩,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浩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辽021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浩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浩退赔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一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五百元、与姚世扬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与姚世扬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与姚世扬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3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绿色把手T型螺丝刀二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罗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浩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浩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晶  晶审判员 徐  孝  鹏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丽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