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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慧,女,1995年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洪泽县。被告人赵慧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慧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莫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后被告人赵慧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2200元。归案后,被告人赵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还被害人莫某人民币22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的陈述、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交易明细、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莫某的损失已得到弥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慧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依法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慧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