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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34号原告娄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吕某某,男,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