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34号原告娄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吕某某,男,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