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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毛苹诉被告罗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苹,黄明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002号原告:毛苹,男。被告黄明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毛苹诉罗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毛苹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毛苹交纳。审 判 员  宋炎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绍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