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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杨风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文,杨风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43号原告张建文,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蓬莱市。被告杨风跃,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杨风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风跃的银行存款5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原告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