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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俊杰、张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杰,张可,李希永,焦丽,亓爱国,亓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191号之一申请人:卢俊杰。申请人:张可。被申请人:李希永。被申请人:焦丽。被申请人:亓爱国。被申请人:亓凯。原告卢俊杰、张可诉被告李希永、焦丽、亓爱国、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俊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亓爱国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