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万良、赵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某,赵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14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税茂综合楼24号厅。法定代表人:武某,公司经理。被告:刘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顺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铠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