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花韵婚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义乌市花韵婚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157号原告: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盈路88号-1。法定代表人:朴理植(PARKISIK),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花韵婚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社区永胜小区95幢3号。法定代表人:陈欣。原告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花韵婚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月7日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