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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督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云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云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57号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天德,系该联社理事长。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委托代理人:付凯,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云霞,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梓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合同约定于2016年7月25日前归还本息,截止2017年7月11日欠本金及利息共计37158.37元(其中本金29449.39元,利息7708.98元),期间贷款人曾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刘云霞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158.3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云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158.37元,并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申请人刘云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