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树兵赵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树兵,赵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922-9。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树兵,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晓红,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树兵、赵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树兵、赵晓红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 莉审判员 高 川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明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