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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修春与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修春,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监4号原审原告李修春,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审被告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法定代表人付书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李修春与原审被告湖南凯博植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小青审判员  夏晓林审判员  殷汝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雄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