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胜与章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胜,章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28号原告:吴永胜。被告:章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胜诉被告章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胜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