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付京山与吴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京山,吴允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3080号原告:付京山,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凡明,费县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允良(曾用名吴云良),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付京山与被告吴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付京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京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京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付京山负担。审判员 曹庆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