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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柴降科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降科,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民初1120号原告:柴降科,男,汉族,1952年7月11日出生,山西省河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堂,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河津市人。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法人代表:吕彦芳原告柴降科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胡建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降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归还原告柴降科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5日,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以投资该酒店为由向原告柴降科借款100万元,出具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财务处收据,约定利息月息1.2分,按月付息,期限6个月。到期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向原告柴降科请求延期归还,并承诺每月付清利息。直至2016年6月,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不曾结利。于是,原告柴降科向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要求归还本金,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柴降科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收据一张,证明2013年9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利息约定月息1.2分。收据上有单位盖章,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财务专用章,上有会计:张某某印,出纳:宁某某签字。2、中国建设银行河津支行账单明细,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张某某卡号为4340620360048868的建行银行卡转账33万元。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证明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张某某卡号为6228453040001107019的农行银行卡转账67万元。法院为查明事实调取以下证据: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登记信息,证明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吕彦芳。2、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户籍信息,证明张某某与吕彦芳系夫妻。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柴降科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以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5日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因投资酒店经营向原告柴降科借款100万元,原告柴降科当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张某某转账33万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张某某转账67万元。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有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财务专用章,会计张某某印,出纳宁某某签字,月息1.2分。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要求继续使用该借款,并承诺每月付清利息。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5月,借款本金至今未予归还。另查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吕彦芳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理应归还原告柴降科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柴降科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起按月息1.2%计算付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