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监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俪桦诉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宙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683民监17号王俪桦:你为与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于宙平、于坤巧、李执欣、于占文、原瑞霞、原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莱州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中申诉人应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付款责任,理由是:被申诉人于宙平与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伪造申诉人的签字、捺印,合谋骗保。一、原审诉前,申诉人对涉案担保事宜根本不知情,对被申诉人于宙平的银行贷款从未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二、涉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王俪桦三个字非本人所签,指印亦非本人所捺;三、申诉人之所以原审中主张文字鉴定而未鉴定,完全是受到了被申诉人于宙平的欺骗,原审中于宙平缺席,闭庭后申诉人手机联系于宙平,于宙平在电话中认可保证合同中王俪桦三个字非本人所签,承诺一个月她就能足额归还银行贷款,不让申诉人鉴定,所以申诉人庭审后虽然提出鉴定而未交费;四、被申诉人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假若未与于宙平串通骗保,亦未尽到基本的审查职责,导致申诉人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便无故成为保证人,所以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具有明显的过错;五、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之所以能落到被申诉人手中,是因为于宙平处有复印机,申诉人复印身份证等其他证件材料时,均在其处复印,是于宙平在复印过程中截取了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并非申诉人提供。针对上述理由,本院对该案经复查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予以证明,你在原审中自愿放弃了该项权利,则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你对于你所申诉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正确,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特此通知。审判员 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