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伟,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丰县横道河镇,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福成,被告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伟于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东丰县公安局三合派出所传唤到案,公安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女士拎包内查获其准备用于吸食的五袋冰毒,一粒麻古,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伟携带的冰毒、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五袋冰毒、一粒麻古,合计重量为12.34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询问视频光盘,疑似涉案毒品称重视频,孙伟随身物品现场检查视频,照片,称重笔录,辽源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检定文书,证明,证人聂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鄂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