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5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贤家雄犯滥伐林木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贤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91号之一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贤家雄,男,1940年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贤家雄犯滥伐林木罪刑事罚金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贤家雄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堂信用社的账户(帐号:80010000912******-***-**)的存款5050元。现因被执行人贤家雄已履行了缴纳罚金500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贤家雄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堂信用社的账户(帐号:80010000912******-***-**)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明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