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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庄河市金鹏名府小区东侧的洪艳水果店内放置金鲨银鲨等13台游戏机供人赌博。2016年2月20日23时许,庄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在该水果店内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和正在使用游戏机的3名参赌人员,并依法扣押1台金鲨银鲨游戏机(8人座)、1台大金鲨游戏机(8人座,已损坏)、2台7**游戏机、5台《鬼武者》游戏机、1台北斗神拳游戏机、1台小魔指游戏机、2台三国演义游戏机。经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13台游戏机均为国家明令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截至案发日,被告人徐某某共计获利2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前科查证确认表、认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涉案赌博机十三台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瑞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瑜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