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重香、付志祥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重香,付志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重香,女,1970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待审。被告人付志祥,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待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合伙在南县付志祥家中开设麻将馆,以打“转麻将”的形式招揽赌客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的67天中,共抽头渔利达2万余元。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双方拆股后,被告人沈重香将赌场转移至自己家中,继续招揽赌客进行赌博。2016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之间打架事件时,被告人沈重香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认了伙同被告人付志祥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对两被告人讯问时,两被告人均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1万元、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赌场账单和麻将馆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不予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从犯罪准备、组织、实施各环节中均起了主要主要,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之间打架事件时,被告人沈重香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记账单、如实供认伙同被告人付志祥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志祥犯罪后,如实供认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因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亦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重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付志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30天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沈重香、付志祥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一万元,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追缴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罗生审 判 员 夏 简人民陪审员 蒋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