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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1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俞海华、许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海华,许胜利,许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1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俞海华,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许胜利,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许港生,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繁昌县。本院受理执行俞海华与许胜利、许港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依据(2016)皖0222执103-1号执行裁定书对许港生所有的位于繁昌县荻港镇渡江路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因该房产已拍卖成交,需变更产权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港生名下位于繁昌县荻港镇渡江路房屋(产权证号:繁昌房字第××号)及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