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永俊、宋林艳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永俊,宋林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永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江,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林艳,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再审申请人胡永俊因与被申请人宋林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82民初1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永俊申请称:1、胡永俊不是适格承担责任的诉讼主体。胡永俊是青岛合一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公司授权扣押宋林艳的客车,责任人应为青岛合一线业有限公司;宋林艳在本纠纷中有重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2017年4月22日才向胡永俊送达判决书,剥夺了胡永俊的上诉权。2、宋林艳所有的客车非营运车辆,无营业损失存在。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宋林艳与原审被告胡永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胡永俊于同年10月10日到法庭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庭根据该地址确认书向胡永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胡永俊于2017年1月23日到本院大信法庭开庭,但胡永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后又根据该地址确认书向胡永俊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1日,胡永俊拒收判决书,2017年3月14日,判决书被退回。2017年4月21日,胡永俊又到法庭领取了一份判决书。但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依法仍应确定为2017年3月14日,生效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胡永俊称,其为公司股东,其侵权行为为职务行为,并提交了有关股东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该证明材料并非新证据,胡永俊以该材料为新证据为由要求提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胡永俊称宋林艳有重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由要求再审,并提交了证明宋林艳欠青岛合一线业有限公司货款的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无论宋林艳是否欠青岛合一线业有限公司货款,胡永俊都无权擅自开走宋林艳的车辆,原审认定由胡永俊承担给宋林艳造成的全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胡永俊以该调解书为新证据为由要求提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胡永俊称法院剥夺了其上诉权,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实际上,如上所述,本案判决书的送达时间依法确定为2017年3月14日,胡永俊按2017年4月22日送达判决书并要求上诉当然过了上诉期。胡永俊擅自开走宋林艳的车辆,给宋林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认定的也只是宋林艳因车辆被扣后需要租车产生的费用,并非营业损失。故胡永俊以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胡永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永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宗学审判员  赵德智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