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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与徐州市大龙湖商务会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人就业管理中心,徐州市大龙湖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3行审39号申请人:徐州市××人就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B区*楼。法定代表人:孔凡久,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荣,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市大龙湖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楚韵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敏。申请人徐州市××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制执行徐残联决字(2016)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州市××人就业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路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