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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54李守君与井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君,井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君,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执行人:井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户五队*号。李守君与井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24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井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守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243号仲裁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许 明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