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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刘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英,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英,女,生于1948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刘小兵,男,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周桂英与刘小兵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小兵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和纳溪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小兵与尹太琼共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二段房产一套;二、查封刘小兵与尹太琼共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友谊街二段房屋三套。查封期限均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